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7)津0114执保345号
申请人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7)津0114民初674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