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运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市一二七团幸福里369-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绕城高速米东路出口处外侧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鸿运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0775.0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9执147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