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鸿运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市一二七团幸福里369-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创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鸿运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恒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创港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智创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0元(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0元,由上诉人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0元由本院退还新疆智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刚
审判员 庞 艳
审判员 焦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