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5229号
原告: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东城国际小区2号楼1**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MA3EQLBC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垛,员工。
被告:国鼎长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羊路2号1幢3层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LF8F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鼎长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