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4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东城国际小区2号楼1**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垛,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2年9月2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坤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