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243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连,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女,2013年9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系原告**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