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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245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连,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告:**,女,2013年9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系原告**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第三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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