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财保35号
申请人:**,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人:***,女,194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学园路10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RUNN28。
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明。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29,996.4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7330485202200092)作为担保。2022年3月23日,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简阳支行的账户5105××××0444的银行存款1,029,99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029,99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上述保全措施以1,029,996.4元范围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素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