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财保59号
申请人: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学园路26附1幢10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4FJ6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艾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408号A区4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Q2ET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学园路10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RUNN28。
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明。
申请人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艾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56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7330485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艾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简阳天津路支行的银行账号4402********的存款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锦城支行的银行账号5105********的存款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上述保全措施以5,600,000元范围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