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4056号
原告: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学园路26附1幢10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4FJ6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艾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镇***408号A区4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Q2ET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学园路10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RUNN28。
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明。
原告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艾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成都市艾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涉所有债务为由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95元,由原告四川龙马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