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8年1月,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6年6月,住四川省青川县。
第三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克明。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四川众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