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5999号
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荣航租赁站
经营场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尖山村八组
经营者:刘芳荣,女,生于1989年9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通江县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荣航租赁站与被告通江县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荣航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荣航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荣航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肖黎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潇
书 记 员 李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