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程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程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川192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程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0793.78元,并从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7元,由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程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履行了100000元;对于余下欠款本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通江县洪口镇人民政府自愿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履行4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川1921执2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