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诉乐业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8民初1256号

(2020)桂1028民初1256号

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岒路**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卢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业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住所地:乐业县文化广场北面v>

法定代表人:周学进,该局局长。

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乐业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8元,减半收取7709元,由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宗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