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269号
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1405号。
法定代表人:卢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城北街0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硕,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浠士,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6元,减半收取计8318元元,由原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少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