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3栋1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丽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