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2民初2392号
原告:***,男,壮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第三人:广西春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MUN79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韦**与被告***、第三人广西春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韦**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襄
书记员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