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3民初2785号
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红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中江粤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金江路一段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与被告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时通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三阳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0.00元,减半收取9960.00元,由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