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23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美时通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80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已履行);二、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元;三、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0元;四、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不收取资金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收取资金利息并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其约定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23执14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小明
审判员*明荣
审判员彭玉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