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贝蒙锦城置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财保15号
申请人: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64657J。
法定代表人:戴鸿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贝蒙锦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205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A9TQ5M。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贝蒙锦城置地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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