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菁霖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82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7CHDAOA,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街(蜀丰南苑)******。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AKY63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青杠社区**

法定代表人:岳正玲。

被保全人:岳正玲,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正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鉴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保证本案将来执行的顺利进行,在诉讼前,申请保全人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正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川192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正玲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岳正玲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申请执行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