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31号
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街蜀风南苑3单元9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7CHDA0A,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辽,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青杠社区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AKY63M,
法定代表人:岳正玲,经理。
被告:岳正玲,男,生于1991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岳正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发现被告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现异常,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吴新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