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菁霖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31号
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街蜀风南苑3单元9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7CHDA0A,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辽,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青杠社区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AKY63M,
法定代表人:岳正玲,经理。
被告:岳正玲,男,生于1991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岳正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发现被告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现异常,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四川顺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吴新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