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表方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5财保17号
申请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表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多扶镇工业园区四川省张澜职业技术学校图书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表方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账户53×××15上存款800000元。担保人***、***自愿以其共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美宇凤凰城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95.96平方米)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担保人***、***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因申请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表方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账户53×××15上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美宇凤凰城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95.96平方米),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房屋所有权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