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3执449号之一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252××××7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69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2287××××0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30.00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1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30.00元。 四、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44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志
书记员  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