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3执449号之二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2243070.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网格员协作中心、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四川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向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工程未审计无法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6770.00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1372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人民币2029350.2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 审判员  冯燕 审判员  曾诚
书记员  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