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6373号
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临江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成,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航,公司法务。
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3元,减半征收16126.5元,由原告四川恒顺兴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霞
人民陪审员  江红浩
人民陪审员  金素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