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塔区他拉皋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塔区他拉皋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朝阳大街一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9月2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徐战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