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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燕都新城商务大厦基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671号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对原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朝阳燕都新城商务大厦基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302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三行“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补正为“原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