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37XL。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9A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市重型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市重型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市重型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欠款。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朝阳市重型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 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