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MA0QE61U5T。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9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5277053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MA0QDK0M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1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94557319D。
法定代表人赵连朋。
被执行人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凌河现代城2号10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85134104M。
法定代表人赵连朋。
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122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742876459。
法定代表人赵连朋。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99015900元。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于2022年4月20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三年;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朝阳国恒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于2022年4月20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三年;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