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执保67号
申请人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宁自治县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4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
一、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申请人镇宁自治县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账号尾号0907的银行账户提起33098881.70元的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633296.43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
二、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申请人镇宁自治县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账号尾号0985的银行账户提起33098881.70元的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3821.24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
三、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申请人镇宁自治县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贵阳银行安顺镇宁支行账号尾号1493的银行账户提起33098881.70元的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0576.75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
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