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5RUCO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快,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五星公寓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X36NB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西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2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出具《欠条》载明的债权人为***非陕西西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陕西西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体现是***向***转款,本案的处理与***具有利害关系,应追加***参加诉讼。同时,根据***与案外人何成的通话,***认可300万元款项由其支配,且是案外人***实际收取,故本案应审查***、***与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与陕西西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关系,以正确厘清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2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