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16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约47岁,贵州省平坝区人。
被告:***,男,汉族,约45岁,贵州省平坝区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长大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