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857号之一
申请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32532B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8号楼西南。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
被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6683.19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6683.1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