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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594号
原告: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新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雪艳,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蕴森,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
原告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8.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松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晨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