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46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涛,男,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