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40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陈祖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10号院10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陈祖平、被告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白星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