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725号
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涛,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力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清,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