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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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32532B。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柯舟,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霞,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23804XD。
法定代表人:张学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执7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罗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