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960号
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涛,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