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民初33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区于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与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