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民初33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区于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与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