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5672号 原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西路570号朗德商务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801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82256661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20元,减半收取66760元,由原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