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5671号之一
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渤海石油职业学院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8351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82256661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70元,减半收取30635元,由原告河北人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