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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有限公司、郝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省某市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郝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4)辽740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为徐某开具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单,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致电徐某,徐某表示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致电徐某,询问其是否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徐某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