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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某某公司与辽河某某公司、李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2民初206号 原告:石台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石台某某公司与被告辽河某某公司、李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台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台某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台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计2,383.5元,由石台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