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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01民初9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