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7401民初811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盘锦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郝某,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
原告徐某与被告郝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徐某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