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749号
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社。
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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