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749号 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社。 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西***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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