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21267号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社。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希望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50元,由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