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729行审117号
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新蔡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新蔡县振兴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MB1D00039B。
法定代表人崔保峰,新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九木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南城河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0GMCF07。
法定代表人莫龙希,系河南九木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20年5月13日对河南九木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城综执决字〔2020〕第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称,对河南九木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案调查一案。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东湖壹号项目位于古吕街道办事处洪河大道与古吕大道交叉口南侧,2019年12年5日开始动工建设的,共建设了5栋(7#、9#、10#、12#、17#)住宅楼,地下室已建齐。其中7#住宅楼未出地面。9#、10#、12#、17#住宅楼建筑总面积达22172.5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将新城综执决字〔2020〕第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1、处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河南九木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南九木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壹万伍仟元整的本金及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今每日本金3%的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综执决字〔2020〕第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单位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新城综执决字〔2020〕第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贾 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嘉